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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谓词逻辑完备性定理和演绎定理
(1)完备性指的是,任一普遍有效的谓词公式,在该公理系统里是否都可得到证明。一般说来各种完备性的证明常是较为困难的,谓词逻辑的完备性较命题逻辑完备性证明复杂得多,1929年首先由Godel给出了谓词逻辑完备性的证明,随后又有一些不同的证明方法。
完备性定理:谓词逻辑任一普遍有效的公式都是可以证明的。
这个定理相当于谓词逻辑中,任一公式A或是可以证明的,或是 A是可满足的。
(2)演绎定理
公理系统都是从作为公理的普遍有效的公式出发,使用推理规则导出新的定理(仍是普遍有效的公式)的。问题是,如果A不是普遍有效的公式,对A仍使用揄规则得B,那么│-A→B
还成立吗?这就是演绎定理回答的问题。
和命题逻辑相比,在谓词逻辑里除代入规则处,前件存在和后件概括规则也会导致 的不成立,如果不是普遍有效的。
演绎定理 在谓词逻辑系统中,如果从前提A经使用推理规则得B,而在推理过程中不使用代入规则、前件存在和后件概括规则时,只要A→B是合式公式必有│-A→B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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